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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客户:
根据我行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贵金属交易业务发展的需要,我行对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贵金属交易业务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进行了修订,为了保证客户利益,我行根据协议约定对修订后协议书内容进行公告,若您对协议书修订内容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您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至我行营业网点书面提出,若您未按本公告要求提出异议,则表示您同意遵守我行对《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贵金属交易业务协议书》的修订。
修订后的协议书将于本公告七个工作日后正式生效,更新后的协议书以本公告的附件为准,敬请留意。
附件: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贵金属交易业务协议(2.0版,2016年)
第一章 双方声明
第一条 甲方声明如下:
(一)甲方是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金交所”)的金融类会员和清算银行,代理乙方在金交所内进行贵金属交易及资金清算、实物交割等活动。甲方向乙方收取代理手续费,对贵金属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因价格波动)导致的损失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或担保。本协议涉及的各类贵金属交易委托,均以金交所的确认结果为准。
(二)甲方具有开展代理金交所贵金属交易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乙方的贵金属交易提供相应服务。
(三)甲方遵守贵金属交易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金交所的交易、清算规则。
(四)甲方已向乙方清楚地揭示了贵金属交易市场的投资风险。
(五)甲方所提供或引用的数据、资料以及分析、预测仅供乙方参考,甲方不承诺保证其可靠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六)甲方不向乙方作任何获利保证或共担风险的承诺,亦不与乙方分享收益。
第二条 乙方声明如下:
(一) 乙方具有合法的贵金属交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金交所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贵金属市场的情形。
(二)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如因乙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任何证件、资料发生变化时,乙方承诺将及时通知甲方。
(三)乙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并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四)甲方已向乙方披露贵金属交易投资的重大风险,乙方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贵金属交易投资的全部风险以及损失,已仔细阅读并已签署甲方提供的《中信银行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个人贵金属延期交易业务风险说明书》。
(五)乙方已了解并承诺遵守贵金属交易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金交所的交易、清算规则,并承诺遵守甲方的相关交易规则及制度。
(六)乙方声明,其理解、认可并接受甲方为其进行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以及甲方依据其就《中信银行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个人贵金属交易业务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所填写答案分析得出的评估结果,并同意依据上述评估结果参与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交易品种。
(七)乙方声明,其通过甲方系统发出的所有交易指令均由其本人根据相关市场信息理性判断、自主决策,并自行承担交易后果,乙方上述判断和决策并不依赖甲方提供的任何参考数据、资料以及分析、预测,甲方亦不就乙方上述交易指令及交易结果承担任何责任。
(八)乙方承诺妥善保管与代理贵金属交易相关的账号、编号和密码及相关信息,凡使用该账号、编号和密码所进行的一切交易活动,均视为乙方亲自办理,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九)若乙方有关证件、资料、银行账户、网银证书等遗失或被盗以及密码遗忘或被盗,乙方承诺按照甲方规定,及时向甲方申请办理挂失手续,因乙方未能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而导致的一切责任或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甲方未向乙方作任何获利保证或共担风险的承诺,乙方自行承担与贵金属交易相关的所有风险和损失。
(十一)乙方理解并认可,在金交所的某个交易品种价格达到涨、跌停板的情况下会出现买入或卖出委托无法成交的可能,并同意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十二)乙方理解并认可,在同一交易日内的不同交易场次之间贵金属交易价格可能会剧烈波动,乙方的未成交委托可能因通讯网络速度等原因无法及时撤销,乙方同意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十三)乙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有关甲方、乙方的责任条款,并同意本协议所有条款。
第二章 交易要素
第三条 交易时间。金交所交易规则规定:交易时间为(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和金交所公告的休市日):
北京时间 周一至周五 夜间 20:00——次日02:30
周一至周五 上午 09:00——11:30
周一至周五 下午 13:30——15:30
每个交易日首场交易开市前10分钟为延期合约集合竞价时间。夜间交易时段与第二天白天交易时段为一完整交易日。交易时间以金交所系统时间为准;金交所将根据相关规定调整交易时间,并在其官方网站(www.sge.sh)发布,乙方须保持持续关注,甲方将通过相关渠道适时通知乙方(但该等通知并非甲方义务)。因甲方系统维护、升级或其他原因不能交易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暂停交易,但甲方将通过相关渠道提前公告。
第四条 交易标的。乙方可交易品种分为现货交易品种(本协议中指即期、现货、全额交易)和延期交收交易(以下简称“延期交易”)品种两大类。
现货交易品种包括Au100g、Au99.99、Au99.95等三个合约。报价方式为人民币元/克,价格保留两位小数;最小交易单位为手,委托交易起点为1手; Au100g和Au99.99合约每手为100克,Au99.95合约每手为1000克。Au100g合约的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100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条,交割后的提货数量须为100克或其整数倍。Au99.99合约的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1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锭,交割后的提货数量须为1千克或其整数倍,Au99.95合约的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3千克、成色不低于99.95%的金锭,交割后的提货数量须为3千克或其整数倍。
延期交易品种包括m Au(T+D)、Au(T+D)、Au(T+N1)、Au(T+N2)、Ag(T+D)等5个合约。m Au(T+D)、Au(T+D)、Au(T+N1)、Au(T+N2)合约报价方式为人民币元/克,价格保留两位小数;Ag(T+D)合约报价方式为人民币元/千克,价格保留个位数。m Au(T+D)、Au(T+D)、Au(T+N1)、Au(T+N2)、Ag(T+D)合约最小交易单位为手,委托交易起点为1手,每手为1000克。m Au(T+D)、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合约,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1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锭。Au(T+D)、Au(T+N1)、Au(T+N2)合约的交割物为符合金交所金锭质量标准的标准重量3千克、成色不低于99.95%的标准金锭,交割后的提货数量须为3千克或其整数倍。Ag(T+D)合约暂不提供交收和提货业务。上述各延期合约暂不提供中立仓申报操作。
甲方有权根据国家相关政策、金交所交易规则相应调整乙方可交易的合约品种。
第五条 每日涨跌停板。按照金交所交易规则规定,对每个交易日合约价格波动设置涨跌停板比例,正常情况下各合约涨跌停板比例均为7%,金交所将根据国际、国内市场价格波动以及节假日等情况调整该比例并在其官方网站(www.sge.sh)发布,乙方须保持持续关注,甲方将通过相关渠道适时通知乙方(但该等通知并非甲方义务)。
第六条 交易方式。乙方自主报价、金交所撮合成交。
第三章 费用
第七条 乙方同意向甲方缴纳代理贵金属交易开户手续费和交易手续费。在本协议生效期内,甲方向乙方收取的开户代理手续费(包括金交所收取的开户费)不超过60元/户。甲方向乙方收取的交易代理手续费(包括金交所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现货合约Au100g、Au99.99、Au99.95为不超过每笔交易总金额的万分之十五,延期交易合约m Au(T+D)、Au(T+D)、Ag(T+D)为不超过每笔交易总金额的万分之十八,合约Au(T+N1)、Au(T+N2)为不超过每笔交易总金额的万分之十七。
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确定,双方均认可该收费标准。甲方有权根据金交所收费标准的变化和市场状况进行相应调整。甲方将通过官方网站或营业网点等适当方式提前公告,不再另行通知乙方。
限制与例外条款:未经公告,甲方不得单方面提高收费标准。
咨询与投诉条款:乙方对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有任何疑问的,可拨打【 】或甲方客户服务热线(95558)进行咨询或登录甲方网站查询。
第八条 乙方支付给金交所的其它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仓储费、运保费、溢短差、升贴水、出库费、入库费、延期补偿费(本协议中简称“延期费”)、超期补偿费(本协议中简称“超期费”),代理贵金属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资金划拨费用以及乙方的税项等)由乙方承担、甲方代收,前述税、费不在乙方根据本协议第七条支付给甲方的开户手续费和交易手续费之内。
第九条 金交所规定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仓储费、运保费、溢短差、升贴水、出库费、入库费、延期费、超期费)收取标准暂定如下:
(一)运保费收取标准为:金锭和100g金条运保费率0.06元/克;
(二)乙方在金交所指定仓库提取贵金属实物时,需支付出库费,实物黄金出库费率为2元/千克。
(三)按照金交所交易规则规定,延期费是当市场实物供求不平衡时,不能满足市场实物交收需求的持仓方为顺延实物交收义务,向另一方支付的费用。延期费的支付方向根据交收申报数量对比确定:当交货申报量小于收货申报量时,空头持仓向多头持仓支付延期费;当交货申报量大于收货申报量时,多头持仓向空头持仓支付延期费;当交货申报量等于收货申报量时,不发生延期费支付。
延期费=延期持仓量×当日结算价×延期费率。延期费有逐日收付和定期收付两种收付方式。m Au(T+D)、Au(T+D)合约和Ag(T+D)合约的延期费按自然日逐日收付,节假日按节假日前一交易日确定的方向提前收(付)延期费。m Au(T+D)、Au(T+D)合约和Ag(T+D)合约的延期费率为0.02%。Au(T+N1)合约和Au(T+N2)合约的延期费为定期收付,根据合约规定的延期费支付日的延期费支付方向,在该日的全部多、空持仓之间进行延期费的收付,非延期费支付日的延期费率为0。Au(T+N1)合约的延期费支付日为1月、3月、5月……单数月份的最后一个交易日,Au(T+N2)合约的延期费支付日为2月、4月、6月……双数月份的最后一个交易日。Au(T+N1)合约和Au(T+N2)合约的延期费率为1%。
(四)按照金交所交易规则规定,乙方连续持有延期合约的时间超过金交所公告的超期期限,金交所可以根据市场持仓情况对超期持仓加收超期费。超期费=超期持仓量×当日结算价×超期费率。金交所根据市场状况设定和调整超期持仓期限及不同期限对应的超期费率。
以上费用标准由金交所发布,金交所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市场状况进行调整。甲方有权根据金交所收费标准的变化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 交易代理
第十条 乙方可以通过已向甲方申请开通的电子渠道(客户端软件、手机app)等方式下达贵金属交易委托指令。甲方有权根据市场需求和甲方的业务发展需要调整所提供的交易渠道。乙方经甲方确认符合特定交易渠道使用资质要求后,自行选择使用甲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或其它交易渠道进行交易。
第十一条 受限于本协议的相关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服务:接受并执行乙方下达的委托;进行资金清算;应乙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交割单、对账单;担任乙方的贵金属交易结算资金会计记账主体;甲乙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监管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二条 乙方在甲方柜台进行贵金属交易业务时,必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贵金属交易账户信息等;若乙方委托他人在甲方柜台进行贵金属交易业务,除乙方的有效身份证件、贵金属交易账户外,该等受托人还需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等。乙方通过电子银行方式进行交易委托等操作时,必须输入正确的交易密码。
第十三条 乙方委托指令必须在交易时间段内报送到甲方,甲方根据金交所的交易规则向金交所报送乙方指令。甲方有义务将交易结果告知乙方,乙方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任何在非交易时间段(含延期合约集合竞价时间)内的乙方委托指令均视为无效。
第十四条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委托指令,包括资金、持仓或实物是否足够、指令内容是否齐全明确、有否违反金交所规则、指令到达时间是否为有效时间等,以确定指令有效或无效;当确定乙方指令无效时,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指令。
第十五条 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拒绝受理乙方的委托指令:
(一)乙方违反本协议或双方已签订的其他协议或合同;
(二)乙方资金账户中的资金余额不足以完成交易指令;
(三)甲方执行乙方委托指令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定;
(四)乙方资金账户已经被有权司法或行政机关冻结,导致无法完成委托指令;
(五)甲方有充分的理由怀疑委托指令的真实性;
(六)乙方发出的委托指令格式不符合甲方要求,或者依据本协议约定其委托指令是无效的;
(七)甲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暂停办理乙方贵金属交易;
(八)其他因不可控制因素或者不可抗力等造成甲方无法受理乙方委托指令的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乙方在委托指令发出后,可以在委托未成交或未全部成交前,通过甲方向金交所发出撤单申请。甲方收到撤单申请后,如委托指令已部分成交,则撤销未成交部分;如委托指令已全部成交,则乙方的撤单申请无效。乙方撤单申请须在金交所交易时间段内(不包括延期合约集合竞价时间)传递到甲方。
第五章 延期交易
第十七条 金交所对延期交易合约采取保证金交易形式。乙方有义务关注其延期交易合约的保证金和持仓状况,及时补充资金,满足甲方对延期交易合约保证金的要求。甲方有权根据监管部门政策、金交所规则和市场状况的变化调整对乙方延期交易的保证金要求。
第十八条 甲方代理乙方延期交易的保证金比例,不得小于金交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与甲方为防范风险要求乙方提高的保证金比例之和,共计15%(按乙方持仓合约总市值计算);甲方有权根据监管部门政策、金交所规则和市场状况的变化对上述保证金比例进行调整,乙方必须及时补充资金,以满足甲方要求的保证金比例。
第十九条 当乙方交易保证金比例高于或等于甲方要求的、按乙方相应持仓合约品种的价格和数量计算的保证金比例时,甲方无权干涉乙方的正常交易行为。
第二十条 当乙方交易保证金比例低于甲方要求的、按乙方相应持仓合约品种的价格和数量计算的保证金比例,但高于或等于金交所对甲方要求的、按乙方相应持仓合约品种的价格和数量计算的会员保证金比例时,乙方不能进行延期新开仓或现货买入交易,只能进行延期平仓或现货卖出交易,也不能进行资金转出(即出金)。甲方有权适时地通过个人网银或手机短信等渠道,通知乙方关注持仓盈亏情况,并要求乙方及时追加补充交易保证金(但该通知并非甲方义务)。
第二十一条 当乙方交易保证金比例低于金交所对甲方要求的、按乙方相应持仓合约品种的价格和数量计算的会员保证金比例时,甲方除有权暂停乙方相应交易外,还有权在不事先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乙方持有头寸进行强行平仓处理;若强行平仓后所得款项仍不足以支付乙方的亏损、须缴纳的手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或因市场流动性过小或其他情况造成无法及时强行平仓导致乙方交易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乙方亏损、须缴纳的手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甲方有权采用法律手段等方式向乙方进一步追偿。甲方根据本条约定执行强行平仓的,强行平仓规则为日间提示、下一交易日处理。
第二十二条 乙方委托买入或卖出开仓延期合约时,资金账户须有足够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资金、手续费及其他金交所和甲方收取的费用),乙方委托甲方卖出或买入平仓延期合约时,须有足够的持仓合约。乙方委托甲方进行延期合约交割申报时,须有足够资金、库存和持仓合约,交割委托成交后所得库存将按照金交所的相关交易规则和甲方的相关交易业务规则进行交易和管理。如因乙方资金账户或持仓合约不足而不能成交,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三条 按照金交所规则,甲方按单边持仓方向分别限定乙方可持有某延期合约的最大持仓数量,当乙方某一方向的持仓达到限仓上限时,只能进行平仓报价,不能进行开仓报价。
第二十四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按照金交所相关规则执行强行平仓:
(一)乙方的交易保证金低于金交所对甲方要求的、按乙方相应持仓合约品种的价格和数量计算的会员保证金比例,且乙方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交易保证金,甲方有权对乙方部分或全部合约头寸进行强行平仓,强行平仓所得资金与原交易保证金剩余资金之和应能够补足剩余合约头寸的应付交易保证金;
(二)乙方持仓量超过金交所和甲方限仓规定的;
(三)乙方因违规受到金交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四)乙方资金账户已经被有权司法或行政机关冻结的;
(五)根据金交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六)其他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日终资金清算无法正常进行,应予强行平仓的。
第二十五条 乙方因交易保证金风险比例上升,触发强行平仓交易时,甲方将先撤销乙方延期开仓委托和现货买入委托,如撤消委托释放资金后交易保证金仍不足,甲方将对乙方持有的各合约仓位实行强行平仓,强行平仓优先级别顺序为:mAu(T+D)、Au(T+D)买入开仓、Au(T+D)卖出开仓、Ag(T+D)买入开仓、Ag(T+D)卖出开仓、Au(T+N1)买入开仓、Au(T+N1)卖出开仓、Au(T+N2)买入开仓、Au(T+N2)卖出开仓。如果当强行平仓优先级别靠前的合约被全部平仓后,乙方交易保证金风险比例仍不满足要求时,下一优先级别的合约将被强平,以此类推,直到全部合约都被强行平仓为止。
第六章 资金与实物
第二十六条 乙方须以在办理代理贵金属交易业务的甲方分支机构开立的甲方银行借记卡或存折作为代理贵金属交易业务的人民币资金账户(本协议中简称为“资金账户”),所有交易仅接受人民币资金委托。
第二十七条 乙方可以在甲方柜台、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自助银行设备等渠道办理资金账户的资金存取业务,方式包括现金存取、转账支付等。各渠道服务时间应遵守甲方统一规定。
第二十八条 乙方依法享有资金存取自由。乙方办理资金存取业务时,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或甲方另有指令,甲方必须及时办理。但乙方办理上述资金存取业务,应遵守甲方有关大额取款等业务规定。无论本协议有任何相反规定,甲方保留冻结乙方资金账户的权利,并有权从乙方资金账户中直接划扣相应款项,如乙方资金账户资金余额不足,甲方有权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任何其他账户中划扣相应款项。
第二十九条 金交所现货品种采取全额交易形式,乙方委托买入现货品种时,资金账户须有足够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资金、手续费及其他金交所和甲方收取的费用),乙方委托甲方卖出现货品种时,须有足够库存。如因乙方银行资金账户或库存不足而不能成交,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条 甲方对乙方资金账户采取保证金专户管理模式。乙方在甲方进行交易签约时,系统自动为乙方在交易系统内建立保证金专户(本协议中简称为“保证金专户”),乙方进行交易前必须将资金从资金账户转入保证金专户。从资金账户向保证金专户转入资金简称入金,从保证金专户向资金账户转出资金简称出金,出金、入金合称出入金。
第三十一条 乙方办理入金的时间为交易日全天(甲方清算时间除外),乙方办理出金的时间为交易日上午9:00至下午15:30。甲方有权根据金交所规则、技术条件等因素的变化调整乙方出入金操作时间。
第三十二条 乙方因委托卖出、委托平仓、委托交货和逐日盯市的盈利所得资金的90%可用于本交易日内的交易,但不可出金。待下一交易日资金清算入账后该部分资金方可出金提取。甲方有权根据金交所规则及技术条件等因素变化对资金清算入账的时间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 乙方买入现货后,可自由选择提取或不提取实物;乙方如需提货,可到甲方指定柜台发起提货申请,提货申请当日可以撤销,并退收运保费,次日及以后不得撤销。提货申请交易成功后,乙方须在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实物提取,否则此申请将作废,由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根据金交所交易规则规定:金交所不对乙方在金交所的贵金属买卖活动和所提实物开具发票,不给予乙方所提贵金属实物的质量保证书原件,乙方提出的贵金属实物不得再入库,不得再进入金交所系统交易。
第三十四条 为防止乙方提货时因重量溢短差、成色升贴水、缴纳仓储费、运保费等因素出现资金透支,乙方通过甲方向金交所申请提货时,甲方有权根据所提品种的市场价格、金交所现货条块溢短差标准、金交所收取的运保费标准等向乙方收取一定金额的提货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 甲方对乙方交割和提取的贵金属实物质量不作保证。乙方对所提取的贵金属实物质量有异议的,应在提取贵金属实物之后的4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代理业务网点书面提出,同时需提供提货确认凭证、贵金属质量鉴定结论或相关证明。对所提取的金条提出质量异议的,须提供交易结算凭证、金条质量证明书。超过此期限的,视为乙方对所提贵金属实物质量无异议。
第三十六条 甲方有权从乙方保证金专户划转资金用于偿付下列费用:
1、依照乙方指令成交的货款或由此产生的交易亏损;
2、为乙方支付的仓储费、运保费、溢短差、出入库费、升贴水、延期费和超期费等;
3、乙方的代理开户手续费和交易手续费;
4、因乙方的交易行为产生的其它费用;
5、乙方未履约的违约金;
6、甲乙双方同意的其他划款事项。
第三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暂时冻结乙方贵金属交易账户,冻结状态下乙方将不能进行买卖委托、开平仓委托、出入金、提货申请等操作:
1、乙方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失实;
2、乙方有严重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3、乙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4、法定有权机关的指令;
5、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