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个人电子银行业务章程》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向个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中信银行提供电子银行服务,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信银行通过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等方式,为客户提供电子银行服务,包括金融商城、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电子商务、电视银行、短信银行等。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户口管理、账户管理、转账支付、投资理财、缴费、信用卡管理、贷款管理、客户服务等。不同渠道提供的服务内容有所区别。


第三条中信银行电子银行服务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及中信银行相关要求的自然人提供。


第四条中信银行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分支机构、电子银行客户及电子银行交易的其他参与方,均须遵守本章程。客户不得以与第三方的任何纠纷为由拒绝遵守章程。


第五条客户可在中信银行营业网点开通电子银行业务,也可在开放自助注册功能的电子渠道自助注册。客户向中信银行申请开通电子银行业务,应按照中信银行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中信银行有权对客户身份及资料进行审查、核实。


第六条客户所提供资料和信息变更后,应及时通知银行进行变更。因客户未及时更新资料和信息,导致中信银行无法提供电子银行服务,或提供时发生任何错误的,客户不得将此作为取消交易、拒绝付款的理由,并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中信银行电子银行客户身份认证方式(以下简称认证方式)包括数字证书、动态口令和静态密码以及其他可用于识别客户身份的方式。中信银行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类型的不同,提供一种或多种认证方式供客户选择。


第八条中信银行根据不同的客户类别、注册状态、认证方式和申请项目,为客户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在营业网点开通的客户,与自助注册和未注册客户相比,可享受更全面的电子银行服务。


第九条中信银行对所有使用客户在中信银行设定的身份标识信息(包括账户账号、卡号、用户名、电话或手机号码、终端设备信息等),并按照客户在中信银行设定的身份认证方式通过身份验证的电子银行操作均视为客户本人所为,并以客户发出的指令作为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有效依据。


第十条客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遵守中信银行有关交易规则,并根据交易提示进行正确操作。


第十一条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应在账户支付能力范围内进行支付,账户状态应正常,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中信银行验证无误并已执行的电子支付指令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


第十二条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客户申请注册和变更电子银行业务,应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监护人应遵守本章程和相关电子银行服务协议约定。


第十三条发生以下情况,客户应及时办理相应身份认证介质(包括存放数字证书的USBKey、IC卡等)更新或更换手续:


        (一)数字证书有效期届满。


        (二)身份认证介质遗失、信息泄露或无法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客户使用电子银行应注意防范风险,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电子银行登录密码、支付密码或用户名等重要信息被他人猜出、偷窥,或利用木马病毒、假网站、假短信、假电话等手段获取,可能导致客户账户信息泄露、资金被盗、被他人进行恶意操作等情况。


        (二)手机动态口令码被他人以偷窥、拍照等方式获取字符内容,且登录密码同时被窃取,可能造成账户资金被盗等情况。


        (三)USBKey、IC卡等身份认证介质被他人盗取或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被他人使用,且身份认证介质密码同时被窃取,可能造成账户资金被盗等情况。


        (四)客户的手机(含开通手机动态口令功能的手机)被他人盗取或在未经允许情况下被他人使用,可能造成通过手机接收的手机动态口令、账户及认证等信息泄漏,并可能导致账户资金被盗等情况。客户更换手机号时,未将以原手机号开通的手机动态口令、中信账户及时通、网银操作短信提醒等电子银行服务取消,当该手机号被电信运营商发放给其他人时,可能造成客户的账户信息泄露等情况。


        (五)与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的重要资料,如身份证件、银行卡、存折等因遗失或保管不善,被他人冒用或盗用,可能造成被他人注册电子银行,并可能因此发生账户信息泄露及资金被盗等情况。


第十五条客户应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安全使用电子银行。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妥善保管与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的各项重要物品或资料,如身份证件、银行卡、存折、USBKey、IC卡、手机等,不得交给他人或非授权人员保管,不要在不信任的网站或其他场所留下卡号、存折账号、身份证号、常用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防止被他人利用。


        (二)保护好自己的银行卡密码、存折密码、电子银行密码(口令)、USBKey密码等重要信息,不要告知包括银行人员在内的任何人,不要在计算机、电话、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上记录或保留。通过具有存储和显示输入号码功能的设备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后,应立即清除所存储的密码和账号等信息。


        (三)客户在使用电子银行过程中暂时离开或在完成电子银行交易后,应及时退出电子银行系统。


        (四)避免使用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如姓名、生日、常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等)或具有明显规律性的字符(如重复或连续的数字或字母)作为密码;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密码应不同于其他用途的密码(如银行卡/存折密码、其他网站会员密码、即时通讯工具密码、电子邮箱密码等);电子银行登录密码、支付密码应设置为不同内容,并做到经常更换(一年之内至少更换一次)。


        (五)采取有效的措施(如安装正版操作系统以及防病毒软件和网络防火墙并及时更新)保护用于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计算机或手机等终端设备的安全,防止其发生信息泄露或被他人操控。不要在网吧等多人共用的计算机上使用网上银行;不要通过公用电话使用电话银行。更换手机号码后,应及时办理手机银行、中信金融及时通、网银操作短信提醒等电子银行业务变更。


        (六)使用网上银行应登录中信金融网http://www.ecitic.com选择个人网银,或中信银行网站http://bank.ecitic.com选择个人网银登录,或者直接登录https://i.bank.ecitic.com;使用电话银行应拨打95558或10105558(贵宾热线)或其他在中信银行网站公布的指定电话号码;使用手机银行网页版应登录https://wap.bank.ecitic.com,使用手机银行客户端版应在我行官网下载或指定下载网站下载;登录使用短信银行应将短信发送到95558。使用通过客户端登录的电子银行,客户端软件应从中信银行网站或设备指定软件下载网站下载。客户应避免通过其他网址、号码、链接或软件登录电子银行。


        (七)客户使用中信卡账户进行在线支付应仅限于与中信银行开展在线支付合作的非金融支付机构(如支付宝、银联等)、特约商户,不要在来源不明的网站或商户上进行在线支付,防止密码和动态口令泄露。


        (八)客户在使用网上银行进行支付时,不要开启操作系统及MSN、QQ等软件工具的远程协助功能,应在核对收款方、支付金额等信息无误后再确认支付;在使用完网上银行并安全退出后,还应及时取出USBKey、IC卡等客户证书介质并妥善保管。


        (九)客户应经常关注账户内资金变化,发现账户被他人操作、电子银行密码泄露或其他可疑情况时,应立即办理账户挂失、密码重置、更换身份认证介质等手续。


第十六条因中信银行内部人员违规操作或法律规定银行负有责任的其他原因所造成的客户账户资金损失由银行承担相应责任。因客户泄露交易密码、USBKey等身份认证介质保管不善、未尽到防范风险与保密义务或因客户引起的其他原因导致客户损失的,中信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由于不可抗力、计算机黑客袭击、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及其他不可归因于中信银行的情况而导致客户损失的,中信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中信银行为向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确保客户账户及资金安全,可根据客户在银行留存的通讯方式,向客户发送短信、邮件或进行电话沟通。客户接收相关信息后,应积极配合银行共同保障其账户及资金的安全。


第十九条中信银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通过邮件、短信、电话等方式主动要求客户将资金转入某一指定账户,也不会向客户索要银行密码的内容。如他人(包括银行人员)向客户索要银行密码内容,请不要提供。客户如收到短信或邮件,涉及要求或引导客户输入电子银行密码或动态口令,或要求客户将资金转入某一账户的,应保持警惕,仔细辨认信息真伪,如有疑问,应及时通过95558服务热线或到中信银行营业网点查询。


第二十条因客户轻信以上邮件、短信、电话等误向他人/他方进行转账操作或提供银行密码/电子银行密码/动态口令而致客户损失的,中信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一条客户通过电子银行办理中信卡挂失,挂失规则与借记卡、信用卡挂失规则相同。


第二十二条客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须按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收费标准如有变更,中信银行将通过网站或营业网点等适当方式提前通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


第二十三条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中信银行有权暂停或终止对客户的电子银行服务:


        (一)客户利用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故障不当得利或造成他人损失;出于恶意或其他非法目的,利用电子银行进行不正当交易。


        (二)发生不法分子假借客户身份盗用电子银行或其他危及客户资金安全的事件,或存在发生这种事件的可能。


        (三)客户注册后连续3年以上未使用电子银行服务。


        (四)客户存在使用虚假证件、无效证件或冒用他人证件注册电子银行等行为。


        (五)客户办理使用特定终端信息(如手机/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设备识别码等)的电子银行业务时,所提供的终端信息错误或变更终端信息后未及时通知银行更改,造成银行无法为终端所有人正常提供相应服务。


        (六)客户存在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中信银行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银行声誉等情况的,中信银行有权单方终止对客户提供电子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客户责任的权力。客户利用中信银行个人电子银行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中信银行将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和提供电子银行服务。


第二十四条如客户因中信银行个人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中信银行有权从客户账户中扣划或者冻结客户的不当得利所得或暂停对客户的电子银行服务。


第二十五条中信银行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电子银行业务功能及相关交易规则进行升级或调整,并采取网站公告、交易提示等适当方式告知客户,客户应按照升级和调整后的业务功能或交易规则办理电子银行业务。


第二十六条中信银行开办电子银行业务过程中,未经客户授权,不会向第三方提供客户敏感信息,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客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确认遵守相关电子银行服务协议和业务须知。客户使用电子银行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中信银行其他业务的,须同时遵守与该业务相关的章程、协议或交易规则;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第三方的,还应同时遵守第三方的交易规则。


第二十八条客户在办理电子银行业务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无法获得电子银行服务时,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查询或咨询:


        (一)登录中信银行网站http://bank.ecitic.com查询或通过网站在线留言方式咨询。


        (二)致电或发送短信至中信银行服务热线95558。


        (三)到中信银行营业网点咨询或办理。


第二十九条客户在办理电子银行业务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遵照法律法规、本章程及相关服务协议的规定与中信银行协商解决。


第三十条客户向中信银行反映电子银行状态不正常后,应配合中信银行进行有关调查,并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中信银行制定、修改并解释。中信银行如对章程进行修改,将提前30日通过营业网点、网站等适当方式将修改后的章程进行通告。在通告期,客户若因对章程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中信银行电子银行的,可办理电子银行注销手续。通告期满客户未注销电子银行的,视为同意接受对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个人网上银行章程同时废止。


《中信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

为了更好地向个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中信银行提供电子银行服务,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定义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一)"电子银行"是指乙方通过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等方式,为甲方提供的离柜金融服务。


        (二)"密码"指客户自行设定并用于验证客户身份的字符信息。


        (三)"动态口令"是指按照特定规则动态产生并用于识别客户身份的字符组合,动态口令的载体包括手机等。


        (四)"客户证书"指用于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电子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客户证书存放介质为USBKey。


第二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一)甲方自愿申请开通乙方电子银行,经乙方同意后,将有权享受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


        (二)甲方有权办理电子银行注销手续。


        (三)甲方对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电话"95558"、登录乙方网站或到乙方各营业网点咨询。


二、义务


        (一)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遵守《中信银行个人电子银行章程》和乙方在网站上公布的交易规则。


        (二)甲方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电子银行注册、注销、变更等手续,应按乙方要求提供相关申请资料,甲方应对所申请事项签章确认。甲方签章确认的业务申请资料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甲方应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对于因甲方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直接登录乙方网站(中信金融网:http://www.ecitic.com或中信银行网站http://bank.ecitic.com),而不要通过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登录;甲方在中国大陆地区办理电话银行业务,应直接拨打乙方服务电话95588或在中信银行网站公布的指定电话号码,而不要拨打其他电话;甲方办理手机银行(网页版)业务应通过手机直接登录乙方手机银行(网页版)网站(网址:https://wap.bank.ecitic.com);甲方使用短信银行应将短信发送到95558;甲方使用通过客户端登录的电子银行,客户端软件应从中信银行网站或设备指定软件下载网站下载。


        (四)甲方必须妥善保管本人注册卡号(账号、登录ID或注册手机号码)、密码、USBKey、及接收短信认证和信息的手机。乙方执行通过安全程序的电子支付指令后,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电子支付指令。


        (五)甲方应按照机密的原则设置和保管密码:避免使用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作为密码;不得将本人自设密码提供给除法律规定外的任何人;通过手机银行办理业务后,须将自设密码从手机上删除;采取其他合理措施,防止本人密码被窃取。由于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六)甲方应该妥善保管预留验证信息,除在乙方办理业务时使用外,不要向任何其他人、其他网站、电话或短信的问询提供预留验证信息内容。


        (七)甲方使用短信认证功能,应在交易过程中认真核对短信发送编号、收方账号和交易金额等信息是否与正在进行的交易事项一致,因甲方未认真核对信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八)甲方办理中信快捷支付/无卡支付业务,应确保向乙方提供手机号正确,乙方向该手机号发送可用于支付甲方账户资金的动态口令,甲方须确认短信发送编号、商户名称和交易金额等信息与交易事项一致,并正确输入收到的动态口令。因甲方提供手机号有误、未认真核对信息或未正确操作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九)发生以下情况时,甲方应及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相应手续,否则可能产生甲方无法正常使用乙方电子银行功能或甲方账户资金安全性降低等风险。甲方应承担办妥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1.甲方的密码泄露、遗忘,应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2.甲方客户证书在有效期内损毁、锁码、遗失或证书密码遗忘,应办理证书更换、解锁或密码重置手续。


                3.甲方输错密码、动态口令、短信认证信息超过乙方规定的次数,其交易可能被限制,甲方应及时与乙方办理相应解除限制的手续。


                4.甲方手机号遗失或变更,应及时取消或变更手机银行、中信金融及时通、短信认证、快捷支付/无卡支付等业务的绑定手机号码。


        (十)甲方在使用电子银行服务过程中,所提供的注册信息如有更改,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十一)甲方应保证办理电子支付业务账户的支付能力,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


        (十二)甲方不得以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支付应付乙方的款项。


        (十三)甲方不得有意诋毁、损害乙方声誉或恶意攻击乙方电子银行系统。


        (十四)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乙方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的需同时遵守。


        (十五)甲方长期不使用电子银行,应主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十六)甲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甲方监护人应妥善保管甲方的注册卡号(账号、登录ID或注册手机号码)、USBKey、接受短信认证和信息的手机及相关密码,并对通过以上信息完成的金融交易负责。


第三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一)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甲方的开通申请。


        (二)乙方有权制定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并在网站及营业网点进行公布。


        (三)乙方具有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的权利。


        (四)甲方存在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乙方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等情况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对甲方提供电子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甲方利用乙方电子银行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乙方将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电子银行业务。


        (五)乙方根据甲方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办理业务,对所有使用甲方在乙方设定的身份标识信息(包括账户账号、卡号、客户编号、电话或手机号码、客户名称、终端设备信息等),并按照甲方在乙方设定的身份认证方式(包括密码、客户证书、动态口令等)通过身份验证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所为,该操作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乙方处理电子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


        (六)乙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提交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2.甲方账户存款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3.甲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4.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5.甲方的行为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


                6. 由于不可抗力、计算机黑客袭击、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及其它不可归因于乙方的原因,导致乙方未收到或延迟收到甲方发出的与交易相关的认证信息,或导致乙方无法正常处理甲方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


        (七)协议终止或服务有效期内中止时,乙方不退回甲方已支付的有关费用。


        (八)如甲方因乙方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中扣划甲方的不当得利所得或暂停对甲方的电子银行服务。


二、义务


        (一)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乙方负责及时准确地处理甲方发送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并及时向甲方提供查询交易记录、资金余额、账户状态等服务。


        (二)乙方对于电子银行所使用的相关软件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三)乙方负责及时为甲方办理电子银行注册手续,并按甲方注册功能的不同为甲方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


        (四)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电子银行业务咨询服务,并在乙方网站公布功能介绍、热点解答、交易规则等内容


        (五)乙方在法律法规许可和甲方授权的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有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因工作失误导致支付结算处理延误,乙方按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赔偿。


第四条 法律适用条款


        (一)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二)本协议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电子银行业务内容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五条 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一)甲方发现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及时通过拨打服务热线"95558"或到营业网点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


        (二)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协议的中止和终止


        (一)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受甲方注册卡(账户)状态的制约,如该卡(账户)挂失、止付等原因不能使用,相关服务自动中止。甲方注册卡(账户)状态恢复正常时,乙方重新提供相应服务。


        (二)甲方电子银行注销手续办理完毕,本协议即为终止。


        (三)在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其他乙方业务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第七条 协议的效力和生效


        (一)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本协议自乙方在电子银行系统为甲方完成开通或注册操作起生效。


        (二)若甲方开通或注册电子银行后又办理注册银行卡卡片更换,与原注册卡相关的电子银行服务事项自动转至新卡,本协议继续有效。